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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名酒“罗曼尼•康帝”以使用证据不足成功撤销他人注册的同名商标
时间:2018-06-29 点评人:万慧达

案情介绍:

 

20166月,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简称“法国原产地局”)针对福建省龙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6179002号“”商标、第8441518号“”商标、第9037930号“罗曼尼·康帝”商标,委托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向商标局提出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这三个商标被转让给自然人吴某某所有。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商标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对这三个商标不予撤销。后法国原产地局委托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原商标注册人提交的证据有:

 

1201667日《漳州广播电视报》的广告业务发布合同、发票、报纸照片公证件;

22016621日《漳州广播电视报》的广告业务发布合同、发票、报纸照片公证件;

3、“罗曼尼·康帝宣传单页”的广告制作合同、发票公证件;

4、“罗曼尼·康帝葡萄酒宣传单页”的广告制作合同、发票公证件;

5、“罗曼尼·康帝葡萄酒宣传卡”的广告制作合同、发票公证件;

 

经审理,商评委认为关于第9037930号“罗曼尼·康帝”商标的案件,在案证据12显示,原商标注册人分别于20166 7日、2016621日在《漳州广播电视报》上仅发布了“罗曼尼·康帝葡萄酒火热招商”的文字广告,未发布“罗曼尼·康帝葡萄酒”商品或其外包装的图样等商品信息,这两组证据只能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为葡萄酒商品投入市场进行了前期准备。证据3-5显示,原商标注册人于20166月先后三次与漳州市芗城区一灵广告设计中心签订了关于印刷制作宣传单页或宣传卡的广告合同,其中证据3的广告制作合同及发票均未显示商品信息,证据5的广告制作合同与发票的主体信息不一致,证据4在缺乏广告制作合同及发票中所载宣传单页实物及其他证据相佐证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经在市场流通领域进行了宣传推广。综上所述,原商标注册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628日至2016 627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关于第6179002号“”商标、第8441518号“”商标的案件,商评委认为原商标注册人提交的证据1-5显示的商标标识均为“罗曼尼·康帝”,与复审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且原商标注册人亦未提交前述证据中涉及的商品的实物图、宣传单页、销售合同及发票等其他证据在案佐证。结合商标转让事实,原商标注册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3628日至2016627日期间进行了公开、 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因此,商评委决定上述三个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截至本文发稿时,商标注册人吴丽萍尚未针对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短评:

 

Romanee-Conti”,一般译为“罗曼尼·康帝”,位于法国勃艮第(Burgundy)地区,出产法国顶级的葡萄酒产品,曾被法国政府认定为法国葡萄酒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号称“天下第一酒园”。福建省龙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早在2007年就开始抢注“罗曼尼·康帝”品牌。权利人法国原产地局曾试图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来移除对方的注册,但却面临举证困难等种种情况,效果并不理想。鉴于此,我司建议其对对方的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终于将对方商标注册予以撤销。

 

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三:1、中国采用在先申请原则。因此,权利人要尽早进行商标注册。外文商标须同时注册对应的中文商标。否则,一旦商标被抢注,后期维权成本更高;2、 针对注册满三年的恶意商标注册,除考虑无效宣告等措施外,要积极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如果对方未提交使用证据,则恶意的商标注册被撤销;如果对方提交了使用证据,这些证据或许可以用来支持无效宣告等法律程序。3、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对注册商标要进行使用,且使用形式要严格遵循其注册时的图样,不得擅自更改。同时,商标注册人要注意留存商标实际进入流通领域的证据。否则,在可能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将有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作者:黄静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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