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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形状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 ——“IP Share”第12期知识产权沙龙成功举办
时间:2019-09-27 点评人:万慧达

如何对产品形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理论和实践上的一大难题,9月27日下午,以“产品形状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为主题的“IP Share”第12期知识产权沙龙在上海顺利举办。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为律师、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教授在本次沙龙上发表了主题演讲,从作品版权保护、立体商标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深入剖析


龙的上半场,张伟君教授围绕“产品形状的版权保护:基于实用艺术品的视角”这一主题进行了分享。首先,张教授结合《著作权法》修法趋势分析了我国《著作权法》对产品形状的保护方式,即可通过认定为美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或模型作品来保护。同时张教授指出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类型的列举和分类并非是按唯一的标准或逻辑,各类作品之间并不是相互平行或排斥,反而往往存在交叉和重叠。其次,张教授就产品形状著作权保护的限制、实用艺术品的认定标准及其国际比较进行了分析。最后,张教授通过对实践案例的分析总结了目前产品形状著作权保护的五大问题或难点,比如:不同法院对于“产品形状”是否构成作品没有统一和一贯的裁判标准;我国《著作权》法“美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的区分立法模式存在不可避免的制度隐患;“产品形状”具有实用功能是妨碍作品的成立,还是对作品保护范围的限制,存在理论误区,等等。


沙龙的下半场,合伙人何为围绕“产品形状的司法保护——以立体商标及产品包装、装潢为切入点”这一主题进行了分享。何为律师首先通过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介绍了产品形状作为立体商标的注册情况。在立法上,针对立体商标的规定比较概括;在实践中,现阶段法院对立体商标固有显著性的认定采取了相对严格的否定标准,只承认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可能。其次,何为律师总结并分析了产品形状立体商标保护的争议焦点,分别为被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最后,何律师通过对诸多相关案例的解读提出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产品形状的策略。


本次沙龙由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办,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承办。万慧达上海分所合伙人苏和秦律师、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监事袁真富博士主持了本次沙龙,来自科技、美妆、服装、日用品、娱乐行业等世界500强、国内大型知名企业的法务,以及国际商标协会、高校等机构的代表近40人参加了本次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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